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做好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要求,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以三级和二级综合医院为主体,包括军队系统综合医院。参加创建的综合医院能够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在医院临床服务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二、候选单位应首先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要求和标准,并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达到《全国综合性医院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候选示范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候选示范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开展实地评估要求必须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5人,其中必须有3名省(区、市)外专家,组长由省(区、市)外专家担任。具体评估标准,按《全国综合性医院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执行。《创建标准》总分100分,75分以上为合格。
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5年。
三、各省(区、市)每年度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原则“十一五”期间示范单位数量掌握在本地区二、三级综合医院总数的10%左右,其中,二级医院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各省(区、市)对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审查。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全国综合性医院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审查确定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名单。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对候选示范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创建活动、制定评估细则、开展评估工作等。要在全国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做好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优先考虑省级示范单位。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示范单位的创建和评估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七、军队系统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由总后卫生部具体负责组织。
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总结提炼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与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作用。